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肩负“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的新使命,按照县委县政府主动融入杭州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要求,为创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奠定坚实基础,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突出亩均效益,激励企业创新集约发展
1.评选10强工业企业
依据企业亩均税收、亩均销售产值、入库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和社会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名,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授予年度“桐庐经济开发区(富春江科技城)企业突出贡献奖”奖牌一块,并奖励企业经营团队一等奖人民币20万元、二等奖人民币15万元、三等奖人民币10万元,“10强”企业当年度实际入库税收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
2.评选10强科技创新企业
依据桐庐经济开发区(富春江科技城)科技成长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对排名前10位的工业企业,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授予年度“桐庐经济开发区(富春江科技城)科技创新企业”奖牌一块,并奖励企业经营团队一等奖人民币10万元、二等奖人民币8万元、三等奖人民币5万元,“10强”企业当年度实际入库税收要求在500万元以上。
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3.对当年度完成以下工业销售产值和入库税收双标准的企业经营团队,给予下列奖励(企业达标晋级奖对升档的企业只奖励差额):
(1)工业销售产值晋级达到30亿元(含)以上且入库税收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新增企业,奖励给企业经营团队30万元。
(2)工业销售产值晋级达到20亿元(含)以上且入库税收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企业,奖励给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
(3)工业销售产值晋级达到10亿元(含)以上且入库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企业,奖励给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
(4)工业销售产值晋级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企业,奖励给企业经营团队5万元。
以上奖励企业须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目标任务。
二、提升创新能力,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4.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对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国家重点扶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县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省、市科技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的补助。
5.加快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依托高校院所建立或提升研发中心,着力推进企业创新团队建设,开展自主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上述机构,有项目研究实绩的给予5万元奖励。
6. 支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建立重点企业研究院梯队培育机制,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30万元补助。
7.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引导万众创新,继续支持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对通过国家认定(包括列入国家科技部重点新产品计划)或省级鉴定的新产品,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和3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5万元的奖励。
8.激励自主创新与专利产业化。企业申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受理后每项分别补助1500元、600元和500元。对取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1500元、500元资助。
9.培育发展科技型初创企业。科技小微企业且有一定的入库税收,经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后,列入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租金补助;按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三年总额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
三、扶小促强,做大园区经济
10.积极实施领军企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大企业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超过2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新增税收对管委会财政实际贡献的50%,用于企业加大产业投资、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开拓海内外市场和引进新项目等,此项补助按企业当年发生的科技投入进行专项申报。对实施“机器换人”等技改投资,给予其设备投资2个百分点的补助。
11.积极实施高端人才培育,对实际入库税收超过2000万元的重点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或高层次科研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三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管委会财政实际贡献给予80%的奖励。
12.对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超过5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20%的企业进行补助,按新增税收对管委会财政实际贡献的40%安排补助,用于企业加大产业投资、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开拓海内外市场和引进新项目等,此项补助按企业当年发生的科技投入进行专项申报。
13.企业通过零土地技改的,对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2个百分点补助。
14.对当年新认定的规模工业企业、限上三产服务业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
15.鼓励企业积极上市。对列入上市培育的企业,在培育期内可享受“一企一策”政策。
16.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开发区企业,除县奖励外,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转板企业奖励补差。
此项奖励已享受上市企业“一企一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17.实施金融创新。鼓励商业性、互助性担保公司,为开发区本级或区内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用于生产经营并取得明显效益的,并经管委会备案,按年日均给予担保金额0.5%的风险补助。鼓励金融服务机构积极为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提供转贷融资,并经管委会备案,按年日均给予担保金额0.3%的风险补助。
四、鼓励发展开放型经济
18.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外资,企业引进外商独资、合资、合作,或以境外资金增资的,在县政府外资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或引荐人)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有突出贡献企业,管委会在基础设施、科技创新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补助支持。
19.鼓励企业以民引民。企业新增市外内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20.对引进内外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和自然人,按实际到位资金多少,评选若干名先进个人,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原有政策保留)
21.鼓励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对企业自营出口以上两年平均值为基数的增量部分按100万美元2万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新引进自营出口企业,原则上参照执行。
五、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22.健全品牌培育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省名牌和商标。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称号或荣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的奖励。
23.利用闲置厂房,新办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第一年实际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200万元以上给予补助,标准为对管委会财政实际贡献的部分40%,次年实际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幅达到20%的,再给予新增税收对管委会财政实际贡献的40%的补助,以上补助用于企业加大产业投资、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开拓海内外市场。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单独一事一议。
24. 对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出租或合资、合作,管委会根据新办企业科技含量、地方财政贡献及社会贡献等方面综合考评,评选出若干盘活存量先进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以下不等的奖励。
六、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企业软实力
25.鼓励推行精益生产管理、提升企业层次。对企业年内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计划生育、节能降耗、劳动关系、厂区美化等各方面综合考评,分别设若干单项奖励,每家奖励2万元,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26.鼓励企业“制造换法”。对建成数字化工厂、无人车间,形成连续生产、联网协同、智能管控的制造模式的,经认定,按其项目实际投入额的3%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7.鼓励企业“管理换脑”。支持企业利用信息化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对企业实施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6%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鼓励节约发展,创建绿色安全园区
28.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创建绿色企业。
(1)当年被认定为省、市绿色企业的,分别奖励1万元和0.5万元。
(2)当年通过省、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的,分别奖励1 万元和0.5万元。
(3)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0.5万元。
(4)鼓励企业实施“煤改气”锅炉改造企业,完成“煤改气”改造企业,当年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运行情况正常的,当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运行补助,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八、注重人才培养,增强保障能力
29、积极培育创业创新型人才。对企业引进和培育“国千”、“省千”和“521”等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人才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通过外引内育构建高级技工等专业人才队伍。管委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不同层次人才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其他政策享受参照县委县政府人才政策。
30.开展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评选活动。开发区十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当年度“桐庐经济开发区(富春江科技城)优秀企业家”称号,给予一定奖励。并对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发区管委会优先组织考察、疗养、培训、评优。
31.开展开发区优秀员工评被活动,分别授予荣誉证书一本、奖励人民币800元,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九、附则
(1)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因信访造成较大影响事件等,不得享受本政策的各项奖励。
(2)参与评奖的工业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按县统计局口径;入库税收是指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按县国、地税统计口径为准;自营出口额以海关统计为准;管委会财政贡献是指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管委会留成部分。
(3)上述企业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不超过企业上年税收对管委会财政实际贡献。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及《桐庐经济开发区(凤川—江南新城)关于加快园区工业经济发展若干奖励办法》(桐开管〔2014〕29号)同时停止执行,本意见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桐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