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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11    来源:桐庐县人民政府

  为全面提升我县商贸服务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扩大内需、服务生产、提振消费,实现“十三五”期间商贸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就我县加快推进商贸流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等方面工作,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须是在本县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纳税、独立核算、合法诚信经营的各类市场、商场、批零贸易、住宿、餐饮、服务企业(含生产性服务企业)。

  (二)民间资金和县外资金在本县投资的商贸服务业建设项目。

  二、扶持对象要求

  (一)符合《桐庐县“十三五”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的商贸服务业项目。

  (二)对桐庐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和提升桐庐商贸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的企业。

  (三)当年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企业,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不按规定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金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商贸项目建设。

  1.对符合规划要求,新建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专业市场(商场、超市、汽车4S店)、200万元(含200万元)至800万元的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专业市场(商场、超市、汽车4S店)和800万元以上部分的农贸市场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为80万元。

  2.对以完善功能、提升档次、扩大规模为目的的商贸项目(专业市场、商场超市、纯餐饮店等)提升改造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改造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限额30万元)。按照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对农贸市场实施标准化改造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改造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限额30万元)。对星级农贸市场进行提升改造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改造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限额50万元)。

  3.鼓励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商贸流通企业当年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认定后,按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商贸综合体建设。在桐建设集购物、休闲、餐饮、娱乐等一体化的大型商贸综合体,经营面积在3万㎡以上的,相关扶持政策由县商务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确定,实施“一事一议”。

  5.鼓励发展会展业。对年组办会展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知名品牌会展企业注册落户我县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围绕我县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承办市级以上会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对承办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扶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6.对新增的商贸服务业限上企业(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住宿企业,数据以统计局口径为准),每家奖励1万元。

  7.年纳税成交额(年纳税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商场、超市)以及年营业额首次达到0.1亿元、0.2亿元、0.3亿元、0.5亿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

  8.培育转型发展(成长性)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企业、成长性企业、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的商贸服务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发展惠民便民商业业态。

  9.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在乡镇、街道(不含城南街道、桐君街道)新开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超市(由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共同认定)门店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于连锁餐饮(早餐)经营企业,发展连锁门店达5家以上的,给予新增每家门店一次性奖励1万元。

  10.鼓励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经营面积一般在2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卫生整洁,店容店貌较好,且经营者具有较强食品安全意识,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创建一家一次性奖励0.3万元。

  (四)强化商贸品牌建设。

  11.打造地方品牌。商贸服务企业持有的商标通过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奖励100万元;评定为省、市级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万元;商贸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名牌认定的,分别给予奖励8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老字号”  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商贸服务企业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知名商号、名店(星级店)、特色品牌等相应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12.扶持品牌企业引进。对首次进入桐庐(注册登记)的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国内500强商贸流通企业、国内知名商号(老字号)商贸流通企业,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3.加大对商业特色街区的建设和培育。新建商业特色街区的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各街区建设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确定,实施“一事一议”。对特色街区日常管理、宣传招商、节庆活动等方面给予资金奖励(按照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简复单桐政办复〔2014〕137号执行),被命名为国家、省、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4.鼓励创建星级市场。对专业市场(农贸市场)首次被评为二星级的奖励10万元、三星级的奖励15万元、四星级的奖励20万元、五星级的奖励30万元。

  (五)夯实商贸管理基础。

  15.鼓励组建行业协会。鼓励组建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对新组建的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评定3家在开展行业自律、市场拓展、活动开展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商贸行业协会,经审核后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16.加强商贸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对新通过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的商贸服务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杭州市级商贸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

  四、其他

  17.县政府从2016年起每年安排500万元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商贸项目建设、企业培育、行业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18.本意见中新建项目所涉规费留县部分给予下列优惠:①房屋登记费全额免收;②白蚁防治费、气象服务费、招投标服务费等技术服务性费用按县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19.对于新建专业市场(含商场、超市、汽车4S店)、农贸市场以及按计划实施的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星级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应在每年8月底前分别报送县商务局与县财政局备案。对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

  20.本意见规定的企业实际投入均不包括土地价、房屋(场地)租金、交通运输工具投入,并以工程决算财务实际支付额为准。

  21.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国家实行商品专营专卖的商贸企业、政府性投资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22.实际投资额认定等考核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统计、市场监管、环保、安监等部门共同实施。

  23.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2016年度绩效考量数据从2016年1月1日起算。桐政〔2012〕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政策解读。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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