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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成本 减负担 去产能 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16    来源:桐庐经济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三去一降一补”的决策部署,在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现有惠企政策举措基础上,根据杭政函〔2016〕43号“企业减负32条”的意见,现就大力推进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形成政策“组合拳”,促进我县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推进以商事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审批服务便利化。坚决贯彻中央及省、市各级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四张清单一张网”,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全面打造“审批最快捷、办事最方便”县。巩固深化“一照一码”“五证合一”“10分钟快速办证”等改革成果,确保商事制度改革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探索推进企业住所登记申报制改革,落实企业“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后置审批目录,履行“双告知”职责。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提高网上办照比例。(牵头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

  (二)降低公共资源交易费用。对县本级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凡列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有关实体经济的项目,各项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牵头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三)深化“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县“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军事航空、乡镇规划等要求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牵头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经信局、县住建局)

  (四)降低企业办税成本。深化国地税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征纳成本。(牵头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五)取消或暂停、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执行浙商回归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即征即退”政策。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经所在乡镇、发改、经信、住建等部门认定,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对税务部门给予免交契税等税费优惠的房产转让项目,同时免交房产转让手续费。对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

  (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进一步规范环评、安评、能评、水评等中介评估服务,对收费中介机构要形成准入标准,进一步降低项目建设评估成本。(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相关审批主管部门)

  (七)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非法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扩充协会智库人才,探索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清单目录,下放转移委托职能的初审权,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县医疗器械协会等可先行先试,并视推行效果逐步推广。切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减负办、县工商联)

  (八)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免征小微企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物价局)

  (九)加大排污权交易政策支持力度。按规定给予排污权初始登记缴款相关优惠;加大排污权抵押融资信贷支持力度;保障排污权回购;鼓励企业挂牌出让,活跃二级交易市场。对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缴清的生产企业,可暂缓或分期进行排污权初始登记缴款。对实施高污染燃烧锅炉改造,节能减排达标的企业,费用及时返退。(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十)推进涉企结构性减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充分发挥政策的减税效应。(牵头单位:县国税局)

  三、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

  (十一)临时性减征医疗保险费、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每年减征1个月,生育保险费率下降0.2个百分点。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管理范围。(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地税局)

  (十二)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对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平均下降0.2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地税局)

  (十三)调整和完善社保基金综合征缴办法。合理规范平衡中小企业社保基金征缴基数,努力降低企业人力成本。(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地税局)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四)强化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保持县域实体经济信贷规模投放总量平衡,做到不减贷、不抽贷、不压贷,鼓励银行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的长期贷款,并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支持在诚信纳税企业中推进“税易贷”等金融创新产品;落实对各金融机  构在桐庐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受理回应情况进行考评。对金融机构与本县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引导并鼓励金融机构对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订单的本县中小微企业以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的优惠利率给予政府采购信用贷款。(牵头单位: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财政局、县国税局)

  (十五)积极扶持成长型小微企业。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县领导小组认定,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财政局)

  (十六)大力推动企业直接融资。鼓励企业通过股权和债务进行直接融资,降低企业信贷融资杠杆。推动实体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并落实政策,大力宣传并积极推动企业债务融资。(牵头单位: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

  (十七)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机制。逐步扩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转贷资金规模,适当提高单笔转贷金额上限,提升金融机构参与转贷服务的主动性;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转贷业务,完善企业转贷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银监办)

  (十八)降低中小企业担保费率。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实行阶梯补偿,标准为以日均担保余额为基准,当年达到2、3、5倍以上的,分级给予0.5%、0.8%、1%的风险补助。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由县财政补贴0.5个百分点。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五、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十九)落实电价调整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下调4.47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实施差别电价后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推动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调确定电价。对配合政府执行停、限产用电的企业,参照有序用电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减免收取工业企业用电基本容量费。(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

  (二十)降低用气价格。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下降至每立方米4元;实施煤改气、油改气、生物质改气、点供用户改气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最高销售价格降至每立方米3.8元;对列入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由县经信局认定)降至每立方米3.72元。天然气用户在以上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实行向下浮动的阶梯优惠气价。(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物价局)

  (二十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淘汰高污染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生物质燃料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对企业运营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二十二)降低用水价格。对列入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由县经信局认定)执行每立方米降低0.3元的优惠差别水价政策。(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物价局)

  (二十三)降低用地成本。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出让年限按30年确定的,土地出让起价可以按照0.6系数确定;30年期工业用地实行“先租后让”的,前6年租金按总地价的10%确定,考核验收达标后再签订剩余年期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工业用地项目,可按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根据产业实际,适当下调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的征管额度和方式,免收30年期“先租后买”的工业用地履约保证金。出让年限届满的工业用地,续期出让价格可以结合产业门类、用地年限等进行修正。(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二十四)降低企业非生产使用要素资源成本。对单独装表计量的生产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宿舍用电以及集体宿舍和食堂的用水、用气,企业可根据消耗量选择居民价格。对生产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的,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积极与电信营运商合作,推广厂区免费wifi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县经信局)

  六、着力推进去产能工作

  (二十五)加大对低端和过剩产能的淘汰力度。强化产业发展导向,严把产业准入关。综合排污、安全、能耗、质量、效益等因素,制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综合运用市场、技术、经济和行政“组合拳”,分类有序推进淘汰工作,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质增效。(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二十六)优化处置特困企业。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切实承担起特困企业处置的属地责任,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及时开展对困难企业的风险预警排查和排查分析,按“支持类、兼并重组类、退出类”及时确定和动态掌握企业名单,分类有序地做好帮扶化解工作;要因地制宜,妥善处理企业处置过程中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办法另行制订。﹝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经信局﹞

  (二十七)加强执法,树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强化环保、安监、能耗、质监等执法约束作用,依据能效、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和亩产效益等标准,依法集中从严、从快查处一批无证无照和环保、安全、质量等不达标企业;坚决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指导帮助企业维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

  七、推进企业提质增效

  (二十八)支持骨干企业带动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发展。对本县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县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当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超出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二十九)鼓励优先采购。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在满足需求且质量、价格同等的条件下,鼓励各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优先选用本地企业产品。鼓励市政工程及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配套采购工业地产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卫计局)

  (三十)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对企业在实施“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项目方面的直接投入,经专家评审,综合得分情况,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市政府认定为“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示范样板工程的,单个项目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八、保障措施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桐庐县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及降低税费、要素(金融)保障和去产能提质效三个专项工作小组,分别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和县经信局牵头负责(见附件)。

  (三十二)健全企业长效服务机制。深化“重实体、兴实业、办实事”活动,继续开展县管以上领导干部“一对一”走访联系企业活动,通过政企交流座谈、重点行业企业走访、县主要领导“双协调”、县四套班子领导“三联系”、重点企业和技改项目服务专员等活动,解决一批企业发展重大问题。完善“走访长效机制、集中交办机制、即时解决机制、政企交流机制”等四大常态化服务机制。办公室要协调各职能部门,针对企业在技术创新、经营管理、市场拓展、团队建设等方面的需求,开展组团式精准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优化企业服务,当好“店小二”,确保政策落地。(牵头单位:县“三实办”)

  (三十三)强化考核督查。各部门要对照市级对口部门的实施方案,制订我县的政策实施细则。县督查考评办要进一步加强对各项涉企、惠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追责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并公开通报曝光。进一步加强对各种收费行为的规范整治,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减负办、县督查考评办、县监察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6日

上一条:关于加大科技支撑推动园区经济提质增效奖励办法
下一条:关于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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