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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2-09    来源:桐庐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缓解我县企业融资难题,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省、市“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一个目标、五大桐庐”建设总目标,加大引导、推进、培育力度,进一步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以经济结构调整、资源优化配置、企业整合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推动,以强化机制、政策、服务、责任、环境建设为手段,切实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进一步提升企业经济实力和县域综合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

  根据《杭州市2014-2018年全市上市公司五年倍增计划》,加强引导,加大扶持、协调力度,使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争取至2018年底,新增上市公司2家,新增场外市场挂牌股份公司5家,新设股份有限公司10家。

  三、扶持政策

  (一)股份制改造

  1.企业已与证券公司(具有保荐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协议,且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和工商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后兑现,拟挂牌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成功挂牌后兑现。

  2.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资本公积部分转增个人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凡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相关财务事项计价可按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二)场外交易市场挂牌

  鼓励有限公司赴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对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在场外交易市场间的转板,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

  (三)上市融资

  1.企业向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成功上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址桐庐并运作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30万元奖励;企业由场外市场转板至交易所上市的,补足差额部分。

  2.企业取得的国家扶持资金(包括财政资助和减免资金),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持续资本运作

  1.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施股权再融资且募集资金投资于县内的,按不超过募集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上市公司每年度再融资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准予优先立项和报批,所需土地指标优先安排。

  2.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上市公司享受补助后5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桐庐的,收回此项补助。

  3.挂牌企业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挂牌企业实施重大并购重组,对其次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度增长部分通过项目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挂牌企业享受补助后5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桐庐的,收回此项补助。

  (五)其他

  1.企业已获省、市补助,但补助总额低于我县政策补助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2.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符合规定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有关扶持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县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享受县有关扶持政策。

  3.企业为引进高级管理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在股改、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规费,凭合法凭证,可计入当年经营成本。

  5.拟进行股改、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享受政策需提出申请(详见附件),经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可后,向县金融办报备,经县金融办同意报备并列入培育名单。

  四、组织领导

  1.县金融办牵头组织协调全县企业上市的培育推荐、改制和报会工作,要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产品竞争能力强、有上市挂牌计划的企业纳入培育名单,对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要支持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并加强对中介机构资信水平、执业能力等信息的掌握,进一步做好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2.县金融办要会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加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宣传,宣传国家有关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宣传成功案例,调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积极性;要会同有关部门、媒体,根据不同梯次企业的要求,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培训班、研讨会等,为企业提供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沟通交流的平台。

  3.县发改局、经信局、人社局、财政(地税)局、市场监管局、国土局、环保局、公安局等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能,做好对口联络和配套服务工作。对企业在改制、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变更手续,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合力营造促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前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桐政〔2007〕5号)文件同时废止。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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