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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领域涉及矿产资源开采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30    来源: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健康城、各相关部门:

  现将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领域涉及矿产资源开采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杭规划资源法[2019]19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乡镇主体责任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桐政办[2015]29号)文件精神,以本辖区本部门工作实际,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规范项目操作,加大巡查力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同时做好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增强各界守法意识。

  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领域涉及矿产资源开采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去年以来,在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假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理等工程之名,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之实,严重损害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扰乱正常矿业权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自然资源领域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工程项目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以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严禁假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名义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 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和土地整理等工程实施过程中,矿产资源权益和工程施工费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采用矿产资源权益冲抵工程施工费用。

  二、明确职责,严格落实治理工程主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在建、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问题,由采矿权人、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历史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由政府指定的全资国有公司组织进行工程治理。

  三、规范操作,加强各类治理整理工程管理。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整理工程的监管。对除应急排险等特殊工程外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治理工程,要按照政府立项审批、政府委托设计、公开确定实施主体、统一组织验收等程序进行管理。从严控制削方范围、工程量和治理期限,不得以治理、整理为名行开采之实。治理、整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实施,开采范围、开采量、形成的最终境界必须符合方案要求。工程涉及开挖矿产资源的,依照部、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国有企业作为业主单位开展的治理、整理项目,应采取招投标或政策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施工单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四、强化巡查,及时发现和依法严惩非法采矿行为。

  矿产资源开发开采是“扫黑除恶”重点领域之一,各地要加强日常巡查、排摸线索。其中,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对持证矿山、正在进行治理的废弃矿山、土地整理项目以及已掌握违法开采线索的区域开展巡查,巡查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巡查要详细了解相关工程项目石料开采、使用情况,发现涉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应第一时间制止、报告,并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要求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需要查扣开采工具的,应协调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查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不按规定巡查处罚或发现线索隐瞒不报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已完成地质环境治理或土地整理,交由属地政府日常监管的区域,以及其他因工程建设有石料产出的区域,纳入属地政府“四个平台”巡查范围,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五、严格执法,全面准确调查认定违法开采行为。

  各类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同时存在矿产品采出行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证已过期或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和取得矿产品销售收入三种情况的,应认定为违法采矿。对违法采矿调查取证工作要客观、公正、全面,注重证据链相互印证,切实防止以偏概全、避重就轻。为准确掌握违法开采数量,自然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进行资源储量核实,出具《储量核实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如因基础资料不完整等原因,储量核实难度较大或准确性不高的,可通过查阅违法当事人销售矿产品的相关台帐和证人笔录等方式确定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数量和价值。违法当事人拒绝、逃避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协助。

  六、部门联动,完善矿产资源违法开采行为查处机制。

  鉴于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取证的特殊性,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协同与配合,建立涉矿案件的联合办案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对重点监管区域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确保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长效遏制。要落实原国土资源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以及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规定,确保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到位、追究责任到位。

  七、加强宣传,有效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各地要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要利用好 “4.22地球日”、“6.25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载体,结合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等观念家喻户晓。要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宣传矿产资源开采的法律规定以及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和严重后果,增强相关企业和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

上一条:桐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桐庐县加强知识产权建设助推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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