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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4    来源:桐庐经济开发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办〔2014〕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桐庐县征地区片价的实质内涵,现就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确定

  被征地人员,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员(包括现役义务兵、在监狱服刑或劳教人员)。征收耕地的被征地参保人员名额确定依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后每亩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人耕比)乘以被征收耕地面积计算,征收非耕地的被征地参保人员名额确定依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后每亩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乘以被征收非耕地面积计算。各行政村名额确定的标准以新调整的《桐庐县征地安置标准》为准(见附件),但原则上征收耕地需安置名额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二级征地区片为 2.4人/亩;三级征地区片为1.5人/亩,征地级别区片划分范围以县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价划分文件为准。

  乡镇(街道)以上的政府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参照以上办法予以核算。

  人均耕地不足0.2亩、符合成建制“农转非”的行政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参照执行。

  二、办理程序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核算被征地人员参保指标,并发放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名额指标卡,将该指标核拨到被征地村,同时抄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被征地村依据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名额指标卡,按照人地对应原则(即“征谁地,谁参保”),拟定参保人数及参保人员并登记造册,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公开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初审。

  (三)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进行审核,确认户籍关系是否属于被征地项目所在村,经办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后报至乡镇(街道)。

  (四)乡镇(街道)根据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参保人员材料,结合被征收土地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经核查无误的,由乡镇(街道)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手续。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手续后,应在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名额指标卡上注明已办理的名额数,并出具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名额核销单,提交县国土资源局核减相关被征地村的参保名额,进行动态管理。

  三、缴费标准

  (一)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标准按《桐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桐政发〔2005〕49号)由被征地村自行选择,一经选定不再变动。公寓房安置人员缴费标准仍按县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被征地人员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具体申报手续由乡镇(街道)统一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四、责任追究

  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工作职能,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倒查机制,若在被征地人员参保资格审核、认定过程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的,将追究经办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2年。

  六、原征地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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